個體戶涉稅風險,抓緊自查!
1、建賬
(1)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賬簿,未按規定建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且建賬時間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
(2)應當建賬的情形

2. 增值稅
(1)常見風險點

(2)稅務檢查重點

3. 個人所得稅
(1)常見風險點

(2)稅務檢查重點

4. 其他稅費
(1)房產稅 賬面房產、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無租使用 房產未申報繳納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 未按土地實際面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3)印花稅 應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協議或憑證未按規定申報并繳納印花稅。
5. 工商年檢
(1)個體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如未按規定報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200元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社會公示;如報告不實的,個體戶年度報告被發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改征,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予以公示。
(2)報送方式: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書面方式
(3)報送內容:個體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的內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據
(1)《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3)《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6號);(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5)《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6)《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弱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8)《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