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2:2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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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出口貿易中,很多企業會遇到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被國外收貨方退回,那么此類貨物進境該如何辦理海關通關手續?是否需要繳納稅款?
01出口退運貨物
出口退運貨物是指原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遲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的貨物。
02退運貨物征稅監管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03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條件
1.貨物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或貨物規格型號、成分含量、技術指標等,與買賣雙方在交易合同或協議中的品質或規格要求不符。
2.貨物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境。
3.貨物退運時形態與出口時貨物形態一致,不能經過任何加工、修理、改裝,但不包括拆箱、檢驗、安裝或調試。
4.出口貨物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或出口退稅已補稅。
04證件管理規定
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約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05申報退運貨物所需資料
交驗原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原出口報關單號填報在“關聯報關單欄目”。
退運說明及退運協議。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注意事項
為助企紓困降低成本,促進外貿保穩提質,海關總署已于2022年6月30日出臺措施,取消對于企業辦理退運貨物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專門申請的第三方檢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