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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3:04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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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內部管理及運營規范性》
1、制度完備性及執行有效性: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深圳場外期權公司申請條件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授權制度;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排查內部控制制度應存在缺陷及實施中應存在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細化深圳場外期權公司申請條件基金投資限制要求
《2號指引》第十三條在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范圍以及對應投資方式的要求進行了細化:
1、對于股權投資基金,新增了對于“北京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的投資范圍,允許私募股權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新增了不動產持有型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范圍。
2、針對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明確投資方式——“戰略配售、網下認購和非公開交易等方式”,不得參與面向公眾投資者的發售和競價交易。
3、對于股權投資基金,一方面鼓勵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早期企業、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并對“早期企業、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明確定義;另一方面,延續了之前監管口徑,創業投資基金禁止投資的資產包括“間接投資”方式,對于創業投資基金通過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情形,其投資范圍以從嚴解讀適用,按上述受限投資范圍進行投資為宜。
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每層穿透核查要求
2022年6月版的《備案關注要點》已有“深圳場外期權公司申請條件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規定,《2號指引》對該表述進行了明確,要求“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每一層的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根據新規,以未備案基金的合伙企業形式投資私募基金的合伙企業,其自身也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即凈資產至少1000萬、投資至少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