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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7:22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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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執行人不履行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應采取哪些措施?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稽查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三)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
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并送達催告文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實施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實施強制執行的內容、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2、稅務檢查中檢查人員具有哪些關系應當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十二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 政 處 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八條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具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申請稅務稽查人員回避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長發現稅務稽查人員具有規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稅務局局長依法審查決定。
3、稅務檢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結?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終結檢查:
(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4、稅務檢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檢查:
(一)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
(三)與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事實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確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
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恢復檢查。
5、納稅人是否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前,稽查局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出示或者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