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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蘇 蘇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7:53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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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如何進行?
為了安全、有效開發(fā)利用原有場地,需要進行場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風險評估工作,保障場地進行安全的開發(fā)利用。
根據(j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 HJ 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xiàn)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xiàn)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qū)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huán)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qū)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地塊內外存在污染源時,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xiàn)場采樣、數(shù)據(jù)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根據(jù)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GB 36600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huán)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jīng)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huán)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jù)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綜合判斷。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shù)。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