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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石指屬于天然產出的色彩瑰麗、晶瑩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寶首飾的單礦物晶體及其優質材料制成品。
寶石中絕大部分礦物是結晶質,如、紅寶石。
非晶質礦物是指組成礦物的內部質點不規則排列,沒有一定的結晶構造,如歐泊、蛋白石。
全球礦物有4000多種,寶石約占100多種,而市面上常見寶石約有40多種。
其中、紅寶石、藍寶石、、貓眼石、變石數量稀有,屬貴寶石;電氣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數量較多,在市場上占有率較高,屬于中低檔寶石。
常見的紅色寶石有:
紅寶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璽、日長石、鋯石
常見的粉色寶石有:
粉色藍寶石、碧璽、尖晶石
常見的藍色寶石有:
藍寶石、碧璽、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鋯石、海藍寶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璽、月光石、堇青石、藍晶石、玉髓、螢石
常見的綠色寶石有:
、碧璽、帕拉伊巴碧璽 、沙弗萊石、翠榴石(另一種石榴石)
鉻透輝石、橄欖石、翡翠 磷灰石、綠色藍寶石、東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簾石
常見的寶石有:
藍寶石、黃水晶、火歐泊、碧璽、榍石、鋯石 正長石、金綠寶石、綠柱、石 鋰輝石、玉髓、
常見的白色寶石有:
、白色藍寶石、月光石 黃玉、歐泊、翡翠、 水晶、玉髓
進口寶石相關海關編碼:
7 未分級
7 工業用
7 工業用其他
7 非工業用
7 非工業用其他
7 未加工寶石或半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紅寶石,藍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翡翠
7 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7 經其他加工的碧璽
7 經其他加工的軟玉
7 經其他加工的其他寶石或半寶石
寶石進口時應繳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進口寶石通關單據:
產地證(如需協定稅率和防止核查原產國)
提/運單
裝箱單
貿易合同
申報要素
一些寶石相關產品歸類建議: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塊狀,經簡單鋸開;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鏈、項鏈等配飾工藝品。
《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HS注釋》)71章附錄列有歸入稅目71.03的寶石或半寶石的礦物學名稱和商業名稱,紫水晶在附錄列表中;稅目7103.10包括僅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制、未磨光的寶石(除外)或半寶石原料。
天然紫水晶原料應歸入稅號7103.1000“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或粗制成形的寶石或半寶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刻面型寶石,未鑲嵌;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鏈、項鏈等配飾。
稅目7包括經磨光、鉆孔、雕刻的寶石以及成對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寶石,主要用于鑲嵌在首飾、金器、銀飾上,但無法直接佩戴的,紫水晶戒面應歸入稅號7103.9920“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稅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飾,既包括個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個人用品。
制水晶戒指應按成分含量歸入稅目71.13項下“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HS CODE: 制水晶戒指對應的商品名稱應是:其他鉑金制首飾及其零件
商品種類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材質:(鉑、金、銀等)鉑
商品D:紫水晶洞擺件
商品屬性:晶洞狀,進行了拋光處理;用水泥修補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為擺件使用。
稅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紫水晶洞經拋光打磨,有底座,可作為擺件直接擺放使用,應歸入稅號7116.2000“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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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德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匈牙利、拉脫維亞、希臘、美國、加拿大等。
知識拓展:
海關代碼和適用范圍之其他貿易
一、定義及代碼
其他貿易是指除本章上述各節列名的以外,列入海關“其他貿易”統計的進出口貨物。
本代碼為“9739”,簡稱“其他貿易”。
二、適用范圍
(一)本適用:
1.我國境內經批準臨時進出口貨物的、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進出口貨物、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我國內購買貨物出口。
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和外國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以及持有長期居留和來華定居的引進專家等進口自用汽車。
4.進入廈門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人員產品,每人每日1000元以下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出部分照章征稅.“其他貿易”。
5.外國企業常駐我國辦事機構進口不復運出境的陳列用企業產品樣品。
6.未列入運輸工具進口載貨清單、提(運)單、或多于進口載貨清單、提(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溢卸貨物的人申請辦理進口溢卸貨物。
(二)本不包括:
1.入境旅客在境內購買5萬美元以內的旅游商品托運出境,其為“旅游購物商品”(0139)。
2.本國籍運輸工具在境內添加進口保稅油、物料,其為“國輪油物料”(1139)。
3.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其為“常駐機構公用”(2439)。
4.駐華商業機構進口不復運出口的陳列樣品,其為“陳列樣品”(2939)。
5.對小額貿易,其為“對臺小額”(4039)。
6.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單位進出口貨樣品,其為“貨樣品B”(3039)。
7.除援助、捐贈以外進出口其他免費提供的貨物,其為“其他進出口免費”(3339)。
8.我國駐外機構在境外購買的公務用品、機動車輛運回境內,其為“駐外機構購進”(4239)。
9.海關處理超期未報貨物、違規貨物,其為“海關處理貨物”(9639)。
10.駐華外交機構轉售境內非外交機構或個人,文體交流活動進口物品獲準留贈或放棄,其為“留贈、專賣物品”(9839)。
出口鋰電池交付運輸前的要求
根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中2.9.4條款和3.3條款特殊規定230條的要求,以及《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等規定,鋰電池交付運輸前需通過《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