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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0:3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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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業申請外債備案審核流程
云南企業申請外債備案審核流程
云南企業申請外債備案審核流程
第十三條 申請報告或附件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不屬 于審核登記機關管理范圍的,審核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 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核登記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都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告知企 業。企業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絡系統自行打 印或要求審核登記機關出具。
第十四條 審核登記機關在受理之日起 3 個月內,對符合規 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審核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審 核登記申請,出具不予審核登記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審核登記 的理由。
第十五條 受理審核登記申請后,如需企業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核查問題的,審核登記機關可出具書面補 齊補正通知。自補齊補正通知發出之日起至收到齊備合規的回復 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核登記辦理時限內。未按時反饋書面回 復意見的,審核登記機關可終止審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審核登記證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過 期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企業憑《審核登記證明》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賬戶開立、資金收付和匯兌、資金使用等相關手續。 對于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但未取得《審核登記證明》的企業, 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予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八條 完成外債審核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需調 整的,企業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審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 擬借用外債幣種或債務工具類型改變;
(二) 募集資金用途發生重大變化;
(三) 需要對《審核登記證明》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 他情形。 審核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 理由充分的申請作出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對理由不充分的申請, 出具不予同意變更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企業根據審核登記 機關要求補充披露、解釋說明、中介機構核查問題的時間 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