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什么是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共38種。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和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分類和品種第一類1.苯基-2-丙酮2.3, 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uan;4.黃樟素5.黃樟油;6.異黃樟素;7.N-乙酰鄰氨基苯酸;8.鄰氨基苯甲酸9.maijiaosuan*10.麥角胺11.麥角新堿*;12.mahuangsu、偽mahuangsu、消旋mahuangsu去甲mahuangsu、甲基mahuangsu、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mahuangsu類物質*。
提示uan常用于香水及食品中香料的有機化合物添加劑,企業進出囗時需按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做好合規管理。
第二類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yimi;5.哌啶。
第三類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錳酸鉀;5、硫酸;6、鹽酸。
說明: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條例發布后,進行了5次增列,為了管制易制毒化學品流向制毒渠道,又不影響經濟運行,報國務院批準進行增列。
增列情況第一類●2008年增列:年增列 鄰氯苯基環戊酮H●2014年增列: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2017年增列: 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第二類●2017年增列 溴素 1苯基-1丙酮●2021年增列 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α-乙酰乙酰苯胺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酸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酯 第三類●2021年增列:苯乙腈 Y-丁內酯提示:dingneizhi可用于生產環丙胺、吡咯烷酮等藥品,也用作工業的溶劑、稀釋劑、固化劑等,企業進出口時需按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做好合規管理。
重點法規條款《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yimi、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要求,也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
識別易制毒化學品怎么識別易制毒化學品①資料獲取獲取該化學品的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等相關資料②關鍵信息獲取通過MSDS和安全標簽獲取化學品的關鍵信息(中文名稱、CAs號、成分濃度)。
③識別(目錄法根據獲取信息對照《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評估識別是否屬于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合規要點1.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囗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2.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證,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
3.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菅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4.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5.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6.經菅者在進出囗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囗藥品通關單。
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管理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菅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 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經菅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殺所稱的“混合物”。
經菅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證。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典型案例某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汽車用品,其中項商品“汽車用品(清洗劑)”申報的具體成分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
按照規定,上述貨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總含量超過40%,則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囗許可證》進行申報。
重點法規條款《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囗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囗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規管理工作建議(一)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申報有效許可證件。
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字眼的,要詳細、準確申報產品規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二)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菅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三)識別和建立清單,做好內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