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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7 04:56 |
最后更新: | 2023-11-27 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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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試點制度,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制度,系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外投資者募集資金,參與境內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QFLP企業包括QFLP基金管理公司(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QFLP基金(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
自2010年上海推出QFLP試點起,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QFLP試點地區,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深圳、貴州、福建平潭、珠海、廣州、青島、廈門、蘇州、海南、沈陽、濟南、廣西南寧、河北雄安、無錫、南京、杭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QFLP沒有全國性政策,一直以地方試點的方式推進,QFLP仍已成為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股權投資的重要方式之一。
各地QFLP政策對比
經歷10余年的發展,QFLP試點政策的準入門檻正逐步降低,但由于各地外資發展歷史和現實需求不同,QFLP試點政策各有特色,下文將依次從QFLP基金的認繳(實繳)出資額、投資者、投資范圍、禁止事項,以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高管與股東的資質等方面對比各地QFLP政策。
一、各地區對QFLP管理企業(GP)的要求
01注冊資本
對于外資QFLP基金管理人,多數地區作出如下規定:
(1)認繳金額一般為150萬至200萬美元等值貨幣;
(2)出資方式限于貨幣;
(3)出資進度安排上,要求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應當自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到位。
天津和蘇州的規定要求外資QFLP基金管理人必須實繳出資。廣州和海南、雄安的規定相對寬松,不僅取消了低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金額的要求,還取消了對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北京、青島、深圳、南京四地對外資QFLP基金管理人的注冊資本無明確要求。
對于內資QFLP基金管理人,目前僅珠海、青島、蘇州、南京四地對其自有資產規模或管理資產規模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其他地區未作明確規定。其中,青島要求相對較低,自有資產規模不低于1億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即可,蘇州要求高,自有資產需達5億元人民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達10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