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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8 11:30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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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協議控制模式下紅籌架構設置
VIE架構是紅籌模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利用VIE協議控制境內企業的權益的形式代替直接控股或收購境內資產,最終達到境內權益間接在境外上市目的的控制模式。02
協議控制模式下紅籌架構的搭建方式
構建VIE架構前幾個步驟與股權控制架構類似,即設立BVI公司、設立開曼公司、設立第二層BVI公司、設立香港公司、設立WFOE等。區別在于最后一步,VIE架構需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從而實現利潤的轉移,具體操作如下:WFOE簽署一系列協議控制VIE公司(境內權益公司,即境內的實際經營主體),而這個VIE公司作為境內的經營實體,它的股東全部是國內的自然人或機構。這些協議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協議、股權質押協議、dujia顧問服務協議、資產運營控制協議、認股權協議、投票權協議等。簽署這一系列的控制協議后,按照IFRS的規則,作為經營實體的VIE實體實質上已經可以被WFOE控制并納入合并報表。因為VIE實體在股權上仍為境內控制,它也就可以在中國境內開展外資禁入的業務。但在美國和香港等境外交易所看來,他又是開曼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也就認可了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