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大使館認證及各類商事及民事文書公證認證,貿促會商會證明書,各種產地證加簽認證
《-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東盟的農產品(HS章到第八章)憑借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東盟自由貿易區》(FORM E)優惠原產地證書可以享受關稅優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種正常產品開始降稅。和東盟六個老成員國(即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至2005年7月40%稅目的關稅降到0-5%;2007年1月60%稅目的關稅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將關稅最終削減為零。老撾、緬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稅目的關稅降到0-5%;2013年40%稅目的關稅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稅目的關稅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國(老撾、緬甸、柬埔寨、越南)將關稅降為零。對老撾和柬埔寨簽證的產品范圍仍限定在早期收獲范圍(HS1-8章)內。
可以簽發《——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國家有: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10個國家。

關于出口到泰國和印度尼西亞通知:
根據《-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規定及印度尼西亞(下簡稱印尼)和泰國海關核查函件要求,為確保輸往印尼及泰國的我國貨物能在該國海關順利通關并享受-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關稅,非生產型企業為輸往印尼、泰國貨物申辦的-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書(簡稱FORME證書),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 輸往印尼的證書項下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欄填制要求:
(一)農產品、礦產品、天然木材及天然石材可填制“WO”;
(二)工業產品原則上不能填制“WO”,要求填制“WO”的需提供產品成本明細單及相關國產證明。
二、證書原產地標準欄目所填制的原產成份百分比應經認真仔細計算,尤其輸往泰國及印尼的證書,原產地標準如出現異常(如多項品名的原產地標準都為同一百分比等),則請提供產品成本明細單及相關等單據。
本要求將于2013年7月4日起執行。
如果去印尼的貨物有經過香港,必須辦理未再加工證明證明,否則不能清關。
根據與歐盟達成的協議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直屬的香港檢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檢公司)對以香港轉輸歐盟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商品,在港簽發“未再加工證明”,作為經香港轉輸歐盟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商品在港未進行加工的證明。為使“未再加工證明”的簽發工作順利實施,保證簽證質量,制定本規定。
條 簽發“未再加工證明”的職責任務
國家商檢局負責簽發“未再加工證明”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管理工作;香港中檢公司負責簽發“未再加工證明”、簽證抽查、國外對“未再加工證明”退證查詢的調查處理和咨詢服務工作;各地商檢機構應當協助配合香港中檢公司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及國外退證查詢的工作。
第二條 “未再加工證明”的申請
(一)經香港轉輸歐盟普惠制項下的出口商品,沒有聯運提單的,從1996年4月1日起,由轉口申請人在香港持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及其影印件各一份,向香港檢驗有限公司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
(二)貨物抵達香港后,轉口申請人須按香港檢驗有限公司的簽證要求,填寫“未再加工證明申請單”,據實申報貨物的詳細情況,并提供有關貿易、運輸單證。
(三)轉口申請人申請簽發“未再加工證明”,應不遲于貨物裝船出運前兩個工作日提出。
第三條 “未再加工證明”的簽發
(一)香港中檢公司受理申請后,應認真審核“未再加工證明申請單”和有關轉口文件是否與有關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及有關出口文件內容一致。經審核無誤,符合要求,簽發“未再加工證明”,即:
香港中檢公司在有關各地商檢機構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第四欄內加簽“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其間未進行任何加工”之英文字樣(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并加蓋香港中檢公司印章(已在歐盟注冊備案),簽證人員手簽并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檢公司對申請“未再加工證明”的貨物發現違反歐盟普惠制方案規定而進行任何加工或拆箱、檢驗、再包裝及替換產品的,不予以簽證。
(三)對經香港轉輸歐盟的出口受惠商品,轉口時對持有普惠制產地證書格式A,未申請“未再加工證明”的,事后香港中檢公司一般不再受理“未再加工證明”的申請。
普惠制原產地證認證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