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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2 01:00 |
最后更新: | 2023-12-12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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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汽油加油站,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以及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性質向相應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
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以及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延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提出變更申請。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注: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