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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03: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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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誠實守信,保證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條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或者未能勤勉盡責,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托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托管業務;
????(二)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管理人員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證監會其他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決定其他機構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托管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業務正常運營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百零四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得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決定對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風險監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風險監控現場工作組對公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檢查,對公司的業務、人員、資產、資金、資料、系統等實施監控
????第九十三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應當充分評估、審慎決策,確保參與相關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已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業務開展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二、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法》施行后提交辦理除實際控制權外的登記備案信息變更的,相關變更事項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為依法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1年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最近3年連續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有利于服務其主營業務發展;
(三)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最近3年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具備10年以上境內外證券資產管理行業從業經歷,從業經歷中具備8年以上專業的證券投資經驗且業績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業**管理人員從業經驗;
(四)對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動基金管理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具備與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業務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五)對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范風險傳遞及不當利益輸送等,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六)對基金管理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加強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管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公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公》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
基本簡介
編輯?播報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基金服務機構不得再將受托業務委托其他機構辦理,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的,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應當保持良好,擬增加業務范圍應當與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人員構成、財務狀況等相適應,符合審慎監管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要求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
????第六十四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制定,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七條 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和第十二條關于“其他股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業績私募股權管理人公司注冊
????第二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