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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福建 廈門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7 12: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7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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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登記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二、食品經營許可發放的原則
1.新申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2.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由于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
3.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食品經營者自愿申請換證的;
4.現行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
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許可證繼續有效,不需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通過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的經營者,應當在2016年6月30日前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食品經營許可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我市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遵從“先照后證”原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合法主體資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不含食品經營項目的,不得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在辦理經營范圍變更后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址一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企業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僅由分支機構持《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的,該企業可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但下列情形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
2.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3.只提供食品倉儲、運輸的;
4.本身不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攤販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許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市局、各所(分局)事權的劃分
1、市局負責受理核發本轄區各類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的食品經營許可,對各所(分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各所(分局)受市局委托負責受理核發各自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食品經營許可,并協助市局共同做好各類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的食品經營許可的現場核查工作。
五、申辦食品經營許可的項目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酒類、不含酒類);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它類食品銷售;
5.熱食類食品制售;
6.冷食類食品制售;
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飲品制售(含飲料現榨、不含飲料現榨);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六、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
(一)新設、換證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設備工具清單等;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及文字說明;
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流程圖及文字說明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共性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投訴處理制度;食品銷售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從事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餐飲服務經營者:場所、設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維護保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留樣制度;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和飲品制售:《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以及設備清洗消毒等維護記錄的公示制度);
6.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或培訓合格證明;
7.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提供網店地址和網店截圖。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需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