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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9 07:51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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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檢測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規范規定的地基危險性鑒定規定
一、 一般規定
4.1.1 地基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承載能力、地基沉降、土體位移等內容。
4.1.2 需對地基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通過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來確定地基土層分布及各土層的力學特性,宜考慮建造時間對地基承載力提高的影響,地基承載力提高系數,可參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相應規定取值。
4.1.3 地基危險性狀態鑒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可通過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傾斜觀測資料和其上部結構因不均勻沉降引起的反應的檢查結果進行判定;
2 必要時宜通過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對地基的狀態進行分析和判斷,缺乏地質勘察資料時,宜補充地質勘察。
二、 評定方法
4.2.1 當單層或多層房屋地基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當房屋處于自然狀態時,地基沉降速率連續兩個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當房屋處于相鄰地下工程施工影響時,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并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
2 因地基變形引起砌體結構房屋承重墻體產生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縫,或產生大裂縫寬度大于5mm的多條平行沉降裂縫,且房屋整體傾斜率大于10‰;
3 因地基變形引起混凝土結構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變形出現開裂,且房屋整體傾斜率大于10‰;
4 兩層及兩層以下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30‰,三層及三層以上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20‰;
5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2.2 當高層房屋地基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不利于房屋整體穩定性的傾斜率增速連續兩個月大于0.5‰/月,且短期內無收斂趨勢;
2 上部承重結構構件及連接節點因沉降變形產生裂縫,且房屋的開裂損壞趨勢仍在繼續發展;
3房屋整體傾斜率超過表4.2.2規定的限值。
1、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
這類項目除鑒定結構安全性、提出處理建議外,一般需要進行損傷原因分析,分析勘察、設計、使用等哪個環節造成現有損傷,為責任認定提供依據。住宅質量及仲裁鑒定多屬該類項目。
2、房屋因材料、環境等原因,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影響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跡象時。
對混凝土結構,材料因素可能有混凝土骨料中含有MgO扥活性成分、水泥中堿含量過高、水泥安定性不良、拌和水中含過量等,環境因素可能誘化學物質、凍融循環、過量等,這些因素可能引起混凝土爆裂、鋼筋銹蝕、化學侵蝕、堿骨料反應、凍融破壞等老化、老化跡象,鋼結構的主要老化跡象時剛才銹蝕。
砌體結構的主要老化跡象是磚墻風化,木結構的主要老化跡象是蟲蝕、腐朽。這類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一般需要進行材料和環境分析,查找造成劣化或老化的主要原因,預測繼續劣化或老化的程度,并提出有效的處理措施。
3、房屋因相鄰過程影響,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
這類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重點是區分受檢房屋的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系房屋本身原因引起還是臨近基坑工程施工影響引起,鑒定結構安全性并提出合理的處理建議。由于該類項目多在損傷或變形發生后委托進行,當事雙方可能已經發生矛盾,故也有較多的法院委托仲裁鑒定項目。
4、房屋使用功能或局部結構改變,對結構安全性有影響時。
房屋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使用功能改變,如廠房改辦公樓、辦公樓改商場等,也可能需要進行局部開設門洞、局部樓板開洞、局部抽梁拔柱等局部結構改變,這些因素對結構安全性均有影響,需要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按照新的使用功能和結構逐步驗算結果構件并鑒定結構安全性。當功能和結構改變較大時,尚需進行抗震性能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