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勞務派遣: | 專業 |
勞務派遣: | 經驗足 |
楊浦: | 全上海 |
單價: | 200.00元/天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9 09:15 |
最后更新: | 2023-12-19 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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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勸退有10年工齡的老員工,簽離職協議后,員工卻辯稱被套路
【案例】2009年6月,楊某入職某公司,擔任前臺崗位,楊某稱2020年2月公司無故將她勸退,告知讓她主動離職,于是從工作10多年的公司離職。
楊某認為公司利用自己不懂法,沒有經驗,又使自己主動提出離職,達到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于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被仲裁駁回后起訴到法院。
公司認為并非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楊某主動提出離職申請,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公司不存在誘導,不同意楊某提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楊某認為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應該支付補償金,并主張公司提交季度考核方案,認為楊某連續三個月未達到考核標準績效,于是找楊某談話,讓楊某自己提出離職,公司遞交的第1份證據為楊某的辭職申請,內容載明:由于個人原因,本人自愿提出辭職申請,落款處有楊某簽字。第2份證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2019年1月20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和糾紛。
楊某表示該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經本人簽字,但稱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系格式條款,簽署該協議欠缺效果,意思表示并非楊某真實意思。
【一審法院裁判宗旨】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楊某認可辭職,申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雖主張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但系本人簽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理解和識別該內容的辨別能力,且并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故對楊某要求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
1.公司對每個員工談話有勸退的意思表示,員工切記針對公司的勸退行為,自己可以不搭理,并切記在不清楚是否給經濟補償的,請一下不要簽任何離職性質的文件。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某種情況下有經濟補償金,比如由甲方用人單位提出,經乙方勞動者同意,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明確具體金額,勞動者簽字按手印,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手持一份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這種情形才有經濟補償金。
3、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公司跟楊某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但在協議當中明確約定簽訂本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后,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這種情形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切記一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看誰提出,在協議當中是否明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果這些都沒有約定的情況,那么恭喜你,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既簽了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還簽了因個人原因離職的辭職申請,那么恭喜你,真的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