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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20 04:16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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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資的常規交易結構
在境外投資項目中,出于股權/債權融資、稅收 劃、風險隔離和后續退出等多重目的,中國投資者(“投資人股東”)通常會架設境內外多層股權結構,即:投資人股東在境內新設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境內企業”、“境內SPV”或“投資主體”),并由該境內SPV在境外設立一層或多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SPV”),終通過該等境外SPV完成對境外標的公司(“標的公司”)的收購 。具體如下圖所示:
如上,我們將發改委ODI申報過程中的重點事項如下,為大家提供參考:
1. 投資主體判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根據11號令的規定:
對于敏感類項目(具體定義和范圍見11號令),無論投資主體直接還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均應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對于非敏感類項目(大多數的境外投資項目均屬于非敏感類),如果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無論中方投資額的大小,均須向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改委進行備案;如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實施前向國家發改委報告,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則無須履行備案或報告手續。
對于一個非敏感類項目而言,其究竟屬于投資主體“直接開展”還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便十分關鍵,將決定該項目是應向發改委備案、報告抑或是無需向發改委履行任何程序。實操中,這兩種情形的區分度往往并不十分明顯。例如,在上圖所示的結構中,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SPV、并為該境外SPV提供資金支持(包括注資、借款和/或擔保等情形)以收購標的公司的情形,是屬于境內企業直接開展項目還是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項目?對此,根據11號令配套文件與相關問題解答,可以看出,發改委在評判投資主體身份、確定中方投資額及投資方式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即由境外SPV直接開展具體收購活動,只要該境外SPV用于收購的資金來源于境內企業(包括但不限于出資、借款、或為境外SPV貸 款提供擔保等形式),則視為境內企業在該項境外投資中“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投資模式將相應被視為境內企業(投資主體)直接開展投資活動。
若境內企業擬設立境外SPV并通過該境外SPV收購標的公司,這兩個交易步驟究竟應分開進行兩次申報、還是合并進行一次申報,實踐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困惑。就此,根據發改委的ODI監管思路,若境外SPV系為此次收購之目的新設、屬于收購交易環節之一的,則前述兩個步驟可被視為一項境外投資并一次性申報;在申報文件中,境內企業需相應在項目內容、直接目的地、投資架構圖等部分中對該等安排一并披露。與此相關地,鑒于11號令僅要求投資主體在項目實施前(即投資主體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前)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境內企業可以在完成發改委ODI申報前先行設立境外SPV(但此時應確保不涉及境內企業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并結合交易架構將設立安排一并向發改委進行披露。
需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投資涉及境內企業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外舉債(包括境外發行債券、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 款等),且按約定還本付息1年期以上的,除需要履行ODI相關的發改委備案程序之外,還應按照發改委2044號文[2]的規定履行發行外債相關的發改委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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