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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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5:45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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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后,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如果發明創造只由一人完成,問題比較簡單,如果是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有可能在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中間發生申請權的爭議,而這往往又是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不確定的前提下發生。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旦確定下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于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生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多是單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問題的,按《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費用,委托方不會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在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要求申請權。在國內各單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時僅投人物質條件,沒有參加實際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在申請專利時又要求作為申請人,此時便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