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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20 07:01 |
最后更新: | 2023-12-20 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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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者是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是一個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這里所說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自然人。獨資企業法不適用于外個人獨資企業法,而于外商投資企業法。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正如前面提到的,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業務相一致。企業名稱應當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范圍內,不得與同行業注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相似。不得使用獨資企業的名稱“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3.投資者申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由于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于出資,與獨資企業進行交易的第三方沒有任何風險。《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擔保注冊資本,只要求投資者有自己的出資申報。本規定便于設立獨資企業,有利于獨資企業的發展。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生存和經營的基本物質條件,是必要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的規模和數量,應當根據各企業的不同情況確定。
5.必要的員工
即有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應的從業人員。關于從業人員的數量,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企業根據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