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應用說明要求: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6.2.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從事特定的實驗室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動:a) 開發、修改、驗證和確認方法; b) 分析結果,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 c) 報告、審查和批準結果。 CNAS-CL01-A002: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 6.2.6:樣品的保管人應被授權并能履行其工作職責。 根據規定,實驗室從事特定活動的人員必須獲得授權,該授權涵蓋了a)至c)所列的范圍,但不jinxian于此。在授權過程中,實驗室必須充分考慮人員的實際教育背景、資格、培訓經歷、技術知識、技能和經驗,并結合本準則6.2.2的要求以及實驗室活動的特性,以確保授權人員具備相應能力。實驗室在對人員的授權進行決策時,應以確認人員能力為基礎,并保留所有相關的授權記錄。作為對準則的補充,CNAS-CL01-A002: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針對化學實驗室和化學樣品的特性,對樣品管理人員的授權進行了補充說明。由于化學實驗室的樣品,如司法樣品、有毒有害樣品、易制毒樣品、易爆樣品等,需要滿足較高的要求,授權專門的人員來管理樣品是十分必要的。應用說明在6.2.6條款中補充了對樣品管理人員進行授權的要求。根據CNAS-CL01-A002: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6.2.6條款規定,樣品的保管人應被授權并能履行其工作職責。 要求化學實驗室在人員授權時應考慮化學實驗室的特殊要求授權人員從事樣品管理工作,考慮到某些領域的化學樣品的特殊性,如某些樣品對保存環境要求等,被授權的人員zuihao具有一定的化學基礎知識,考慮到樣品丟失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實驗室應對樣品管理人員進行樣品安全和保密性要求的培訓,確保樣品在實驗室保管期間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