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區域: | 棗莊 |
服務內容: | 編制報告 |
服務內容: | 上會及評審通過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河北 石家莊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4-06-21 11:03 |
最后更新: | 2024-06-21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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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
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九條 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業務實施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人員包
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監理人員資格應當按照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
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以下簡稱注冊監理單位)報水利部注冊備案,并在其注冊
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需要臨時到其他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由該監理單位與注冊監理
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監理責任等有關事宜。
監理人員應當保守執(從)業秘密,并不得在兩個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
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