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自己名下的兩輛車投保在同一家保險公司。偶然之下,這兩輛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車主無奈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案件詳情
小馬是二手車從業者,2021年底,小馬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兩輛小轎車向寧波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同事小周長期借著其中一輛小轎車駕駛。
2022年某月,顧客小何前來購買二手車,小馬于是將車輛借給小何試駕。沒想到試駕過程中意外與同事小周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定責,小周和小何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兩輛車的保險均在保險責任期間。

事故發生后,車主小馬找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要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共計3900元,但保險公司卻以交強險并不保障被保險人自身的財產損失為由拒絕理賠。
溝通無果之后,車主小馬將保險公司訴至鄞州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其對于本案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本案中受損車輛均為被保險人所有的車輛,依法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范圍。交強險保險合同亦明確被保險人本身所有的財產損失不屬于該保險的保障范圍,故其無需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被告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故相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
案涉兩車雖均登記在原告小馬名下,但事故發生時,兩車由不同的人駕駛,
不同的車輛之間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和受損方,案涉兩車因事故受損,與其他第三者車輛受損并無不同。原告小馬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系原告故意,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因兩車被保險人相同從而應免除保險責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亦不符合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故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
原告小馬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主張賠償,且數額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額度,訴訟請求理由正當,
故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小馬損失39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被告保險公司已全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