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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5-04-07 10:11 |
最后更新: | 2025-04-07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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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驗項目建設內容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內容、規模、工藝及流程、產品方案、原輔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從建設項目建設地點、性質、功能定位、規模、線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術指標、環境敏感區、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比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記載批建一致情況,確定驗收范圍,判斷建設項目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2.查驗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等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為新增污染源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逐一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廢水、廢氣、噪聲、振動、固廢、地下水、土壤、風險防范等環境保護要求,記載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生態保護或恢復工程,重點為新增環境敏感目標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
3.查驗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排污口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在線監測。按有關規定要求安裝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是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按相關的驗收技術規范進行驗收。
標志標識。建設項目污染物采樣口、采樣平臺、標志牌是否按照《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識是否正確,設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對照經審批的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批復中的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記載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事故報警系統、地下水監測井、應急物資儲備等實施情況。
其他措施。對照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潔生產工程、綠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態修復工程等,記載具體實施情況。
4.判別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判別原則。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發布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和28個行業重大變動清單。
未納入清單中的建設項目可從地點、規模、工藝、環保設施、主要技術指標等方面參照執行,并對變動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進行分析。
因生產工藝和生產規模調整使得污染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減少,危廢產生種類及產生量減少一般不屬于重大變動。
5.驗收監測監測對象。污染物排放監測為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環保設施和排放標準要求的項目,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項目;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監測為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明確要求的項目;環境敏感目標監測為環評文件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針對環境敏感目標設置環保設施且有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項目。
監測因子和標準執行。領取排污許可證的項目一般可以直接參照排污許可證注明的因子。
監測標準執行。參照排污許可證上登記的排放標準,在環評文件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在驗收階段,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發布了新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新發布的標準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值不應低于環評文件及批復的要求。
監測期間工況。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附錄。
監測頻次。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廢水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廠界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晝夜各1次,固體廢物(液)采樣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樣。
環境質量的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頻次按監測技術規范并結合建設項目排放口廢水排放規律確定;地下水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樣方法按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采樣時間按標準規范執行;環境噪聲和環境振動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量及監測時間按標準規范執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至少布設三個采樣點,每個采樣點至少采集1個樣品,采樣點布設和樣品采集方法按技術規范執行。
監測實施機構。驗收監測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和質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執行。建設單位建立監測質量體系的,可自行做驗收監測,否則應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驗收監測的,并對檢(監)測機構的資質進行確認。
6.生態影響調查生態影響調查一般包括對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影響、對生態敏感區的影響和對保護物種的影響,調查因子原則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生態影響評價因子一致,主要為生態功能完整性、植被類型、生物量、野生動物種類、資源量、物種多樣性、土地資源、水土流失面積、土壤侵蝕強度、生態敏感區等。
7.環境管理制度調查排污許可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應記載建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情況。
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演練。針對建設項目可能出現的火災、化學品泄漏等環境突發事故,應記載建設單位編制“突發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的情況;預案是否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并進行日常演練。
日常環境管理制度及執行。應記載建設項目已制定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
8.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監測報告。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驗收調查報告。驗收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工程及環境保護設施變更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環境保護設施效果調查、環境影響調查、建議和后續要求、驗收調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9.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包含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驗收組成員應對驗收意見簽字確認。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意見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附錄;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驗收意見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附錄。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須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逐一檢查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中規定的九種驗收不合格的情形,若建設項目存在九種驗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10.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基本內容: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門在所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如實記載前述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格式: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附錄;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參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附錄。
11.驗收報告公示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文件作為驗收報告在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主動公示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如采用網站公開的,應保證公眾易于獲取相關信息,不得使用需要公眾注冊、付費等方式方可獲取信息的網站。
12.驗收信息填報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login),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