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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5 07:30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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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號令第66條的全文為: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場外個股期權公司轉讓場外個股期權公司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并非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文件有不同的表述。目前可查的較早規范性文件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其中提到“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支持”,其后在《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9號)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1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中均存在有關引導基金的表述,但在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方面存在差異,也未給出直接定義。規范性文件上的定義見于《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具體如下:
《政府場外個股期權公司轉讓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第2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第2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綜上,政府投資基金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的表述并未完全統一,先后使用的名稱包括引導基金、產業基金、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等等,為方便行文,本文中統一使用政府投資基金的表述。從政府投資基金概念發展的脈絡來看,政府投資基金的范圍經歷了由窄至寬的過程,具體表現為:資金來源上,由財政資金擴大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形式上,由事業法人擴大為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在運作方式上,由非營利式資助補貼擴大為營利式的市場化運作。結合《關于明確場外個股期權公司轉讓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可以將政府出資基金理解為:有政府直接出資或間接出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其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主要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