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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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5-04-07 10:10 |
最后更新: | 2025-04-07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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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排污許可證分別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1)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境 ?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2)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 ? 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3)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 ?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先辦證后試營運,才能驗收,要是沒有證書就進行調試設備,將會按照無證排污處罰。排污許可申請,要按照《固定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企業行業類別,按照排污許可規范開展。
排污許可法律規定: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依法依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實行排污許可單位范圍: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請參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數量: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申請排污許可證應具備條件: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四)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二)自行監測方案;(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排污許可有效期: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延續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變更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污染物排放口管理:
排污單位應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自行監測記錄管理: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